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抖音直播带货培训费用|花5万元买抖音直播带货培训,没“红”能要回吗?

发布时间:2024-06-14

案情摘要

2022年3月,杨某经人介绍认识了王某,想向王某学习如何在抖音平台进行直播卖货。双方口头约定,由王某提供抖音直播卖货培训,费用为5万元。2022年3月8日,王某组建了一个名为“XXX服装直播团队”的微信群,并将杨某及其员工郑某拉进微信群参加培训。2022年3月9日,杨某向王某支付了5万元“抖音直播团队费用”。随后,王某及直播团队在王某位于无锡的工作室对杨某和郑某进行了约一个月的培训。

2022年4月21日,杨某注册工作室并在抖音上开始直播带货。2022年7月14日,杨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王某的服务合同,退还培训费5万元,理由是王某未提供直播带货培训服务。王某辩称其并非专业培训机构,培训方式为进行直播带货。杨某已注册抖音账号并开始直播带货,并取得相关培训效果。为尽快解决纠纷,其自愿退还6000元,不同意退还其余款项。

结论

江阴法院判决王某返还杨某培训费6000元,并驳回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王某与杨某之间的合同属于非典型服务合同。《民法典》在合同法典规定的19种典型合同中规定了10种具体类型的服务合同,对其余类型的服务合同并未作出统一规定,除一般规定外,尚无直接适用的法律规定。虽然法律规定其他合同可以参照买卖合同,但由于买卖合同的标的为物,且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个人属性强且相互信任,买卖合同的条款通常不符合参照适用的条件。因此,非典型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更多地取决于双方订立的合同条款。

本案中,由于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目前唯一可以确认的约定内容为王某为杨某提供一个月的直播培训,杨某支付培训费5万元。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在约定的一个月培训期间,王某为杨某及其员工郑某提供了相应的培训服务,且杨某在一个月期间未提出任何异议,且杨某注册成立了个人工作室。上述事实表明王某已履行了合同义务,杨某的诉讼请求无依据。

杨某起诉的根本原因是其预计的后续直播流量和销量并未达到预期,但因杨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对此有明确约定,法院对其主张不能采纳。

直播带货成为一种新的创业方式,直播培训机构也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三五万成为网红却被骗的消息屡见不鲜。如果确实需要专业的直播团队培训,应尽量选择有资质、有信誉的培训机构,签订书面培训合同,对培训时长、培训方式、培训效果等进行详细约定。有条件的,采取先培训后付费的方式,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办案人员:张振兴

提交人:项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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