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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号直播营销培训|《微信视频号服务商管理规则》

发布时间:2024-07-10

微信视频账号服务商管理规则

修订日期:2024 年 6 月 19 日

生效日期:2024 年 6 月 26 日

介绍

为促进服务提供者与合作创作者有序发展、良性协作、共赢互助,保障用户合法权益和良好用户体验,共同维护绿色、文明、良好的视频账号环境,腾讯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微信视频账号服务提供者管理平台使用协议》、《微信视频账号运营规范》等相关协议规则,制定了《微信视频账号服务提供者管理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一、定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规则中的相关术语与《微信视频账号服务商管理平台用户协议》中的定义相同。

二、适用对象

本规则适用于所有加入微信视频账号服务商管理平台(以下简称“本平台”或“平台”)的用户(以下简称“服务商”或“您”)。

3.服务商类型及准入要求服务商应保证向平台提交的所有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3.1招聘培训服务商 3.1.1定义

商业招商及培养服务商是指通过自身业务板块积累直播主播资源,同时对其服务的视频账号上的直播主播进行入驻、直播间人货引导、流量分配、数据审核、直播问题解决、售后服务等多方面的陪同指导,帮助主播进行销售活动,从而协助直播主播提升视频账号GMV的服务商。

3.1.2 录取标准

(1)提供至少5份与直播主播签订的培训指导合同(合同期限为一个季度及以上,合同中须体现签约主播账号名称且签约主体须为申请招商培训服务商资格的营业执照主体),并提供与合同相符的主播账号相关数据指标的截图或录屏;

(2)提供公司业务介绍的PPT或PDF,内容应包括公司简介、公司业务板块、视频账号直播业务团队配置、服务直播领域的优质案例等,内容应清晰易懂,突出公司业务重点;

(3)为目标客户提供至少一套直播带货方案、选品建议、资料盘点方案或培训课件,展示业务在培训指导方面的能力;

(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注册的独立法人,注册六个月以上,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扫描件);

(5)服务商无犯罪记录,行业内信誉良好,近一年内未在所在其他平台受到过严厉处罚。严厉处罚包括但不限于因服务商自身或其管理的商家、艺人或其他主播的违规或侵权而受到多次扣分、警告、停权、限流、暂停服务、通知等。平台有权要求服务商提供证明(如授权机构出具的证明、后台违规记录截图、录屏等),并结合平台或平台委托的第三方调查结果、他人举报信息等进行判断。

3.2 发电运营服务提供商 3.2.1 定义

代运营服务商是指帮助品牌商长期健康运营视频账号产品的专业电商服务商,为视频账号品牌商家提供短视频制作、直播开播、视频账号店铺运营、客户服务、供应链管理、流量输送等全案运营服务。

3.2.2 录取标准

(1)提供至少一份目标客户入驻直播平台的策划方案,展示在直播业务方面的能力。其中优秀案例要体现品牌名称、平台、粉丝量、具体直播业务或全案服务业务、GMV效果等。方案需包含公司业务的PPT或PDF介绍,内容应包括公司简介、公司业务板块、视频号直播业务团队配置、服务直播领域的优质案例等,内容要清晰易懂,突出公司业务重点;

(2)提供至少一份与品牌签订的电商代运营合同(须体现包含代播服务、合同期限为一个季度及以上,签约方须为代运营服务商的营业执照持有者);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注册的独立法人,注册六个月以上,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提供加盖印章的营业执照扫描件);

(4)服务商无犯罪记录,行业内信誉良好,近一年内未在其运营所在的其他平台受到过严厉处罚。严厉处罚包括但不限于因服务商自身或其管理的商家、艺人或其他主播的违规或侵权行为而受到的多次扣分、警告、停权、限流、暂停服务、通知等。平台有权要求服务商提供证明(如授权机构出具的证明、后台违规记录截图、屏幕录像等),并根据平台或平台委托的第三方的调查结果,或他人举报的信息进行判断。

3.3 账户孵化服务商 3.3.1 定义

账号孵化服务商是指在视频平台引入多个自有直播账号,通过原创内容、精准推广、粉丝营销等方式综合运营不同直播赛道的账号,助力直播带货收益的专业电商服务商。

3.3.2 录取标准

(1)提供至少三份与孵化账户锚定者的经纪合同,以证明账户所有权关系(合同期限为六个月或以上,合同中须体现签约锚定账户名称且签约主体须为申请该账户的账户孵化服务商的营业执照主体);

(2)提供公司业务介绍的PPT或PDF,内容应包括公司简介、公司业务板块、签约主播名单、账号截图、签约主播销售案例、视频账号销售业务团队配置等,内容应清晰易懂,突出公司业务重点;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注册的独立法人,注册六个月以上,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提供加盖印章的营业执照扫描件);

(4)服务商无犯罪记录,行业内信誉良好,近一年内未在其运营所在的其他平台受到过严厉处罚。严厉处罚包括但不限于因服务商自身或其管理的商家、艺人或其他主播的违规或侵权行为而受到的多次扣分、警告、停权、限流、暂停服务、通知等。平台有权要求服务商提供证明(如授权机构出具的证明、后台违规记录截图、屏幕录像等),并根据平台或平台委托的第三方的调查结果,或他人举报的信息进行判断。

3.4 优选联盟商户群主 3.4.1 定义

指拥有相关供应链资源,能为商家、网红提供产品搭配、产品卖点指导等服务的服务商,又称“招商团长”或“团长”。

3.4.2 录取标准

以《优选联盟招商团负责人招募细则》为准。

3.5 产业带服务商 3.5.1 定义

产业带服务商是指在具有产业带集聚属性的区域,能够为相关产业带品类商家提供视频账号入驻、直播间人员及商品指导、短视频内容引导、供应链撮合等服务的服务商。

3.5.2 录取标准

以《2023年微信视频号产业带服务商招募细则》为准。

3.6 店铺管理服务提供商 3.6.1 定义

门店管理服务商,是指以集团、连锁、加盟等形式对其门店进行管理,并有权限查看与门店绑定的视频账户销售相关数据的服务商。

3.6.2 录取标准

以《店铺管理服务商准入标准》为准。

4. 服务商押金

请参阅《微信视频账号服务商押金管理规则》。

五、服务商行为准则 5.1 虚假广告

本平台未授权任何“官方服务商”、“官方直播基地”等称谓,服务商在与合作作者沟通时应避免使用相关辞藻,禁止任何诱导合作作者绑定的欺骗或违法行为。否则,平台有权根据服务商违规严重程度及影响范围,依据相关规定对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警告、暂停或终止提供服务、取消服务商资格、暂停或终止结算收益、暂停或终止支付款项、冻结相关资金、扣除服务商奖励、终止您与合作作者的授权关系、注销账号等处罚措施,并公告处理结果。如平台因此遭受损失,平台有权向服务商追偿。

5.1.1 违规行为

(1)服务商未经授权,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官方服务商”、“官方直播基地”、“官方授权”、“官方邀请”、“官方合作”等误导性用语进行对外宣传。

(2)服务商冒充腾讯及其关联业务平台或平台工作人员举办/参加线上线下活动、对外宣传/配音、招募合作伙伴或进行其他商业合作。

(3)服务商恶意利用无效的平台规则/活动进行对外宣传。

(4)服务商实际的促销活动、行为、产品与促销承诺不符。

(5)服务提供者从事其他虚假广告行为。

5.2 违法收费

本平台收取的技术服务费等必要费用以平台官方公布为准。服务商严禁以任何形式向合作作者、合作商家、其他个人或机构收取超出其服务范围或不合理的费用。否则,平台有权根据服务商违规严重程度及影响范围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包括但不限于警告、暂停或终止提供服务、取消服务商资格、暂停或终止结算收入、暂停或终止支付款项、冻结相关资金、扣除服务商奖励、终止您与合作作者的授权关系、注销账号等处罚,并公告处理结果。如平台因此遭受损失,平台有权向服务商要求赔偿。

5.2.1 违规行为

(1)服务商以“开通账户”、“开通白名单”、“认证”等名义,向合作作者、合作商家、其他个人或组织收取不正当费用。

(2)服务提供商宣传提供付费解锁服务。

(3)服务商以官方平台名义向合作作者、合作商家、其他个人或组织收取费用。

(4)服务商以任何形式向合作作者、合作企业、其他个人或组织收取超出其服务范围或者不合理的费用。

5.3 数据造假

服务商应当保证所有合作作者、合作商家账号及其产生的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严禁刷单、刷量的行为。否则,平台有权根据服务商违规严重程度及影响范围,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暂停或终止提供服务、取消服务商资格、暂停或终止结算收入、暂停或终止支付款项、冻结相关资金、扣除服务商奖励、终止您与合作作者的授权关系、注销账号等,并公告处理结果。如平台因此遭受损失的,平台有权向服务商要求赔偿。

5.3.1 违规行为

(1)服务商与合作作者伪造合作合同。

(2)服务提供方与合作者签订的合同,有关合同对象、合同期限等信息不完整、不规范。

(3)服务商为合作作者或者合作商家虚增订单、销量,或者指导合作作者虚增订单、销量。

(4)平台发现或被第三方举报,服务商为获取平台资源或奖励,明知故犯地与合作作者或合作商家建立联盟,虚增订单量,或者纵容其违法行为。

(5)服务商有虚增订单、虚增交易量、伪造数据等其他行为的。

5.4 用户数据处理不当

服务商应当在用户和平台的授权同意下,获取用户(此处的“用户”包括《微信视频账号服务商管理平台用户协议》中的“合作作者”、“合作商家”、“视频账号展示商家”、“视频账号展示达人”)的相关数据(例如姓名、住址、电话、微信账号、头像等个人信息)。服务商应当确保对获取的用户数据进行妥善保存,并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腾讯与用户之间的相关协议处理相关用户数据。 前述“处理”是指收集、存储、使用、对外提供、转移等行为,否则,平台有权根据服务商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及影响范围,依据相关规定对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警告、暂停或终止提供服务、取消服务商资格、暂停或终止结算收入、暂停或终止支付款项、冻结相关资金、扣除服务商奖励、终止您与合作作者的授权关系、注销账号等处罚措施,并公告处理结果。如平台因此遭受损失的,平台有权向服务商追偿。

5.4.1 违规行为

(1)未经用户和平台同意,收集用户数据。

(2)未经用户和平台同意,超出范围收集用户数据。

(3)未经用户及平台同意,或将用户数据用于必要以外的目的。

(4)未经用户和平台同意,向他人转让或提供用户数据。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不当处理用户数据的行为。

5.5 误解或利用平台规则

服务商不得曲解平台政策、引导合作作者反对平台规则、恶意利用平台规则漏洞牟利。否则,平台有权根据服务商违规严重程度及影响范围,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包括但不限于警告、暂停或终止提供服务、取消服务商资格、暂停或终止结算收入、暂停或终止支付款项、冻结相关资金、扣除服务商奖励、终止您与合作作者的授权关系、注销账号等处罚,并公告处理结果。如平台因此遭受损失,平台有权向服务商追偿。

5.5.1 违规行为

(1)服务提供者误解平台政策,引导其他服务提供者、合作者、合作商家或者第三方违反平台规则,损害平台声誉,扰乱平台秩序的。

(2)服务商引导合作作者进行视频账号明令禁止的直播行为,如“无人直播”、“录播”、“恶意引流”等。

(3)服务商绑定非本公司会员作为经营者,获取不正当利益。

(4)不同服务商或者同一服务商不同实体互换、解除绑定,或者同一合作作者或合作商家频繁互换、解除绑定等,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4)服务商预先给现金购买流量权,扰乱市场,利用流量权实行广告代理模式。

(5)服务商明知故犯,利用或者引诱、教唆其他服务商、合作商、合商利用平台规则漏洞牟取利益。

(6)服务商进行其他扭曲、恶意利用平台规则的行为。

5.6 服务异常账户

服务商应及时关注合作作者及合作商家纠纷率等负面指标,引导合作作者做好售后沟通与服务。否则,平台有权根据服务商违规严重程度及影响范围,依据相关规定对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警告、暂停或终止提供服务、取消服务商资格、暂停或终止结算收入、暂停或终止支付款项、冻结相关资金、扣除服务商奖励、终止您与合作作者的授权关系、注销账号等处罚措施,并公布处理结果。如平台因此遭受损失的,平台有权向服务商追偿。

(1)合作作者或者合作商家提供的服务,涉及大规模消费者欺诈等严重恶意行为。

(2)服务商服务的合著者、合商整体纠纷率达到平台可控水平。

(3)服务商或其合作商、联商存在其他异常负面指标。

(4)服务商或其合作商、合商的行为引发大量投诉或者造成其他负面影响。

5.7 其他违规行为

若服务商存在以下相关违规行为,平台有权根据违规严重程度及影响范围,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包括但不限于警告、暂停或终止提供服务、取消服务商资格、暂停或终止结算收入、暂停或终止支付款项、冻结相关资金、扣除服务商奖励、终止您与合作作者之间的授权关系、注销账号等处罚,并公告处理结果。若平台因此遭受损失的,平台有权向服务商追偿。

5.7.1 违规行为

(1)服务商以任何形式向视频账号工作人员输送利益。

(2)服务商以任何形式威胁、恐吓视频账号内部工作人员。

(3)服务提供者应当向外界披露平台已明确告知社会公众不得披露的信息、资料、政策等。

(4)服务商向合作作者、合商赠送或承诺超过平台激励政策限额的激励额度,或以任何形式将平台发放的奖励直接或间接出售、转让给其他服务商/其他用户。

(5)服务商恶意帮助合作作者、主播解除其他绑定服务商,或者诱导、指使商家解除现有的合作服务商绑定。

(6) 平台发现或收到第三方报告,服务商提交的资料有伪造、隐瞒、提供虚假信息或其他误导性信息的情况。

(7)服务商在任何连续三个月内仅向与服务商注册在同一实体下的合作作者提供服务(此种情形将被视为违反准入要求中的“非品牌方”)。

(8)服务商在使用本平台期间,不再符合相应类型的服务商准入标准。

(9)服务商从事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或者平台规则的行为。

六、附则

本平台有权根据运营情况不时自行调整本规则的内容。本规则如需修改,腾讯将会在相应的服务页面上进行通知或公告,以确保您拥有充分的选择权利。如果您不接受修改后的规则,应当书面通知腾讯并停止使用本平台及其任何服务;如果您继续使用本平台及其任何服务,则视为您接受修改后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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