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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账号直播带货培训公司|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网络交易执法领域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7-12

为适应首都网络交易执法工作新形势新要求,努力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网络市场环境,北京市市场监管部门坚持“主动执法、系统执法、综合执法”的执法理念,聚焦民生,积极履职,重点开展整治直播带货乱象等专项执法行动,兼顾网络交易领域其他违法行为,查处一批典型案件。在2023年“双十一”即将到来之际,为进一步加强以案释法,震慑不法经营,规范经营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告如下:

01

北京嘉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直播营销虚假宣传、违法推广案

案例摘要:

2023年2月,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监督检查线索,对北京加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直播营销中存在虚假广告和违法推广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直播平台销售某款酒类商品时,故意用手遮挡关键信息,以酒类稀缺性诱导消费者购买,构成对该产品进行虚假或者误导性商业广告的违法行为;其还在直播过程中将他人线下门店宣传为自己门店以显示实力;其利用微信加客并在朋友圈发布或者群发该产品信息;其还构成不按照向消费者明示的信息兑现奖品的违法行为。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等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以95万元罚款。

典型意义:

涉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跨越多个线上平台,并借用他人线下实体店进行多次虚假宣传、违法促销,违法行为严重。通过查处此案,有效规范了直播带货业务,切实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了消费者放心的直播带货网络环境。

02

北京若薇乐护肤品有限公司虚假广告案

案例摘要:

2023年5月,北京市密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北京若薇乐护肤品有限公司虚假广告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8月至2023年5月在某平台直播间推荐、销售化妆品时,在直播背景中标注有“专攻抗衰老”等字样。此外,当事人于2022年11月至2023年5月在某平台旗舰店主页及23款产品展示背景中宣称“专攻抗衰老”。经查,上述化妆品并不具备抗衰老功能,当事人已构成虚假宣传违法行为。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典型意义:

直播间还通过背景板、提示板、字幕等方式表达虚假内容,也构成对所售商品功能的虚假或误导性商业宣传。对此类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不仅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执法的严谨性,也进一步规范了网络市场的竞争秩序。

03

红人库(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虚假广告案

案例摘要:

2023年2月,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相关线索,对宏人库(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因在直播过程中存在虚假、夸大宣传等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发现,当事人在直播间销售的某品牌固体饮料,本是普通食品,但字面上却提到可以增强免疫力,其性能和用途超过了药品,对产品的性能和用途作出误导性的虚假宣传,存在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执法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典型意义:

少数直播带货商家将普通食品“包装”成保健食品,对产品功效进行虚假夸大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执法部门严厉查处上述违法行为,有效净化直播带货经营环境,助力平台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

04

北京华厚厨具有限公司虚假广告及价格欺诈案

案例摘要:

2023年3月,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相关线索,对北京华厚厨具有限公司虚假广告、价格欺诈行为展开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直播卖货时,主播反复使用“礼包仅剩X单”“礼包没了”等促销字眼,并传递直播间赠品(“礼包”)已不多的虚假信息,诱导消费者下单。同时,当事人在直播中展示毫无根据的比价,并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传递亏本让利的虚假信息。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罚款。

典型意义:

本案中,当事人不断强调商品稀缺,营造商品即将售完、优惠活动即将结束的紧张氛围,是典型的以言辞诱导消费者与其交易的违法行为。执法部门通过查处此类违法行为,规范了主播带货时的宣传内容,避免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05

历下梧桐(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虚假广告案

案例摘要:

根据违法线索,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2月对历下梧桐(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虚假广告行为立案侦查,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在直播销售“计划:经纪人通用培训班”培训课程时,宣传其多名老师曾服务过陈赫、王俊凯、赵丽颖等多位明星,但上述宣传的真实性尚不能完全确认,属于对产品进行虚假或误导性的商业宣传。执法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万元罚款。

典型意义:

在网络直播中,少数商家为迎合消费者“追星”心理,将商品或服务附加虚假明星属性,对消费者购买行为具有十分明显的引导作用。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此类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竞争公平,促进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合法合规开展。

06

北京幸福连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驰客之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价格欺诈案

案例摘要:

2023年2月,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相关线索,对北京福奇连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驰客之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联合实施价格欺诈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发现,北京幸福连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主播在直播过程中,将北京吃客之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某平台同款商品的页面展示价,作为对比价进行宣传。另外,两家公司约定将同款商品放在不同平台,并在直播中标注差异巨大的价格进行对比。该行为构成价格欺诈,两家公司属共同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条例​​》等规定,执法部门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典型意义:

当事人将直播平台A上销售的商品与信誉度较高的电商平台B上同规格商品进行对比,通过巨大的价格差异凸显所售商品的价格优势。执法人员凭借高度的敏感度,通过认真深入调查发现,被对比商品所属店铺均为当事人所有。这种通过虚假折扣或比价等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执法部门通过严厉打击直播行业价格违法行为,不仅督促商家诚信经营、守法经营,也提醒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时谨防“坑”。

07

北京奥邦大码服饰有限公司通过直播销售侵权商品

案例摘要:

2023年8月,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监控线索,会同公安机关对北京奥邦大码服饰有限公司进行了突击执法检查。

经调查发现,当事人在直播间以超低价销售Descente、Arc'teryx、Kolon等品牌服饰,售价仅为几十元,而官方正品最低售价近千元。现场查获侵权服饰59件,根据直播间销量,初步推算当事人违法经营额约5.5万元。因当事人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执法部门已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典型意义:

跨部门联动查处直播带货假冒侵权行为,依法保护企业知识产权,是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重要举措。通过查处此类违法案件,可以警示、震慑不法经营者,引导商家守法诚信经营,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08

北京君尚伟业科技有限公司“虚假订单、信用评级”案

案例摘要:

根据举报线索,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9月对北京君尚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因虚假广告行为立案调查,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经调查发现,当事人同时销售6台同型号先锋取暖器,但付款人的用户名、IP地址、收货人姓名、收货地址等信息完全相同,即同一用户在同一时间以同一IP地址对同一款产品下了多笔订单。上述6件快件重量均为0.02公斤,与产品实际净重不符,即当事人并未实际发出上述产品。对于当事人虚构交易数据的违法行为,执法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典型意义:

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交易数据往往是消费者选择商品的重要参考因素。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进行虚假交易、增加商品销量,严重扰乱了网络市场秩序。本案对“刷单、炒信誉”等违法行为进行了严厉处罚和有效震慑,不仅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也维护了其他合法商家的公平竞争权利。

09

北京弘道电子商务中心发布违法酒类广告案

案例摘要:

2023年5月,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相关线索,对北京红道电子商务中心发布含有饮酒动作的短视频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平台某商家于2023年4月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双方约定通过当事人平台账号“冲哥的酒馆(红路)”推广销售某啤酒并达成定向佣金合作。2023年5月,当事人发布带有饮酒动作的短视频,分享饮酒后的感受。视频左下角有某啤酒的购物链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执法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广告费881.57元,并处罚款2644.71元。

典型意义: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将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明确规定以知识介绍、经验分享、消费者评价等方式推销商品或服务,并附上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短视频,视为互联网广告,须符合广告法相关规定。执法部门将严肃查处上述违法酒类广告行为,有效净化短视频平台营销环境。

10

金万安(北京)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价格欺诈案

案例摘要:

2023年5月,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金日万安(北京)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价格欺诈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民宿有平日价、周末价、节假日价三种价格。消费者通过民宿平台App联系当事人,预订2023年4月29日、4月30日(周末)的民宿,以周末价成交。当事人后发现预订时间是节假日,要求消费者取消订单或补足差价,但消费者拒绝,要求当事人履行约定。协商不成后,当事人通过平台取消订单,并按照平台规则进行经济补偿。当事人为牟取更高利润而取消订单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的相关规定。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条例​​》等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

典型意义:

本案发生在疫情解除后的第一个“五一”黄金周期间,旅游市场十分活跃,在此背景下,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单方面取消客户订单、拒绝履行价格承诺,属于价格欺诈行为。执法部门有效震慑了旅游业违法违规行为,为人民群众安心出行、放心消费创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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