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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抖音账号直播推广培训公司|获奖优秀论文|直播账号所有权及使用权权属研究

发布时间:2024-07-18

荣获第五届DHH律师实务学术年会一等奖

摘要:目前,我国法律尚未对直播账号的性质和权属作出具体回应,导致法院在处理纠纷时出现不同意见:基于个人属性、劳动合同及经营特点、平台协议等,直播账号分别由个人、公司、平台所有并使用。直播账号具有虚拟财产和人格,被广泛认可为数字资产,也与个人形象、名誉等息息相关。权属分析包括所有权和使用权,需要明确账号的所有权和实际运营管理的使用权。为防范和化解权属纠纷,应完善相关法律,明确账号的性质和权属,规定法律责任,在合同中明确账号的权属关系,建立明确的法律框架,保障直播账号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直播账号;所有权;使用权

1.问题陈述

2023年8月28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在第5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显示,截至2023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10.79亿,较2022年12月增加1109万,互联网普及率达76.4%。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直播媒体逐渐兴起,流量和资本的涌入,让当红主播通过一场直播,获得了巨额财富。可见,直播账号,尤其是拥有大量粉丝的直播账号,具有极高的经济价值。账号归属之争,本质上是对注册账号所产生的市场经济价值之争。对于账号而言,注册行为当然不会产生市场经济效益,但账号的运营会带来大量的粉丝流量,产生一定的市场影响力,进而转化为市场效益。

近年来,主播与MCN机构[1]之间关于直播账号所有权及使用权的纠纷频频发生。然而,我国法律体系尚未对直播账号的性质及归属作出回应。本文将以KOL[2]主播为例分析直播账号的所有权纠纷。因此,实践中,法院对此类纠纷的认定存在分歧,主要有三类观点。

1. 根据个人属性由个人拥有和使用

直播账号不仅仅是虚拟财产,还存储了大量主播的个人信息,具有很强的个人属性,因此部分法院基于直播账号的个人属性判定其属于主播,但对于直播账号具有个人属性的认定理由不尽相同。

首先,部分法院以实名认证信息作为判断直播账号归属的依据。例如,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抖音账号是由主播以实名身份信息注册的,具有较强的身份属性,应归属于主播所有。[3]此外,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主播与公司之间的协议中并未对账号使用权的归属作出明确约定,且该账号由主播实名注册,具有较强的个人属性,因此,账号的使用权应属于主播。[4]综合以上观点,不难得出直播账号具有较强的个人属性的结论。如果账号是以主播名义注册并经过实名认证的,账号内容的创作和表现主要由主播完成,主播依靠个人气质和影响力聚集粉丝和流量。 因此,账号的收入与主播密不可分,MCN公司不能通过账号独立获得收入。在主播与MCN公司解除合作后,MCN公司不应单独控制主播账号。但需要注意的是,法院除了从“个人属性”的角度确定账号归属外,还会考虑主播与MCN公司签订的协议中是否有明确约定。因此,法院在裁判直播账号归属时,会综合考虑账号注册人、实名认证信息、个人属性、平台规则、实际用户、合同约定等多重因素,而非单纯依赖单一标准。

其次,有的法院以账号的使用和管理情况为依据判定直播账号的归属。例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公司将实名认证信息变更给主播的行为,本质上是账号使用权和实际控制权的转让。主播获取账号后,已完成实名登记,在使用账号过程中,通过发布作品、动态积累粉丝,其对账号的使用和管理具有很强的个人属性,强制其变更实名认证信息并不适宜,应认定账号归属于主播所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上述判决[5]。也有法院认为,即便KOL主播与MCN机构有约定,直播账号的运营权和所有权永久归属于MCN机构,但由于主播行业的特殊性,主播与账号均具有极强的个人属性。 账号的使用和运营对主播具有较高的依赖性,具有较强的依赖性和关联性,账号产生的经济价值与主播自身的劳动和粉丝的喜爱程度密不可分,因此,经纪公司不能依据合同约定天然获得直播账号的用户身份并享有财产权[6]。但在文末的法院裁定中,法院认为经纪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为主播提供了培训和宣传,使得主播收获大量流量粉丝,对账号运营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因此,如果MCN公司与平台账号存在较高的关联性,如合同约定MCN公司对账号拥有使用权,且账号名称中含有该公司的商标;或者MCN公司实际控制并运营平台账号,且MCN公司也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孵化和运营平台账号上花费了巨额费用等,本案的结果是否会因此而改变?

第三,部分法院以账号能否解除绑定或重新绑定为依据判定直播账号的归属。微信账号与直播账号一样,在法律上并不被定义为“物”,在理论和实践中对归属问题存在很大争议,因此,微信账号的司法实践可以作为借鉴。例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账号的归属应当基于微信账号背后各方利益的平衡来确定。微信账号中不仅包含用户、平台等相关方的经济利益,还包含用户个人信息、隐私等人身权利利益。由于腾讯公司明确表示微信账号中的信息无法与账号分离,即使微信账号中存在客户资源,为防止他人人身权利等经济利益受到损害,也可以通过某种方式从账号中提取客户资源,而不是将包含资源的账号整体返还[7]。

最后,部分法院以经纪合同条款为依据,确定直播账号的归属。如沭阳县人民法院认为,经纪合同条款违反公平、平等原则,多为直播者的义务,将主播置于弱势地位,对于该账号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归属于经纪公司的条款不予支持。[8]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涉案账号在双方合作前,已由主播以其个人名义注册,经过短暂运营,拥有一定粉丝基础,具有一定人格依赖性,经纪合同条款为格式条款,应属无效,该账号归属主播所有。[9]

综上所述,如果直播账号由主播实名注册并实际由个人运营,且对账号运营起到实质性作用、能够较好地“孵化”账号的,法院倾向于基于个人属性判定所有权归属于主播个人。

(二)公司根据劳动合同和经营特点拥有并使用

实践中,KOL主播与MCN机构往往会在合同中约定直播账号归MCN机构所有,如果该约定合法有效,则该账号归MCN机构所有。例如,部分法院判决认为《合作协议》已经成立并生效,抖音账号属于法律定义的网络虚拟财产,经过培育后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具备一般财产的属性。双方就抖音账号归属自愿约定、处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受法律保护[10]。

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KOL主播与MCN机构签订合同后,KOL主播按照MCN机构指令为完成公司任务而开设的直播账号归MCN机构所有。有法院认为,KOL主播工作期间的岗位职责是运营账号,MCN机构向主播支付劳务报酬。主播运营账号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职务行为产生的价值应当由支付劳务报酬的一方获得。另外,机构支付的账号推广费用用于公司业务拓展,因此账号应当归公司所有[11]。对此,可以参考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全国知名网络主播“浪味仙”与机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法院认为,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确定账号的归属,无约定的,应当结合账号注册目的及流程、运营进度及结果,遵循公平诚信原则确定账号的归属。法院经审查,认定主播在账号注册、运营的全过程中的参与、配合,属于履行公司任务。[12]如果虚拟直播账号是根据公司意愿设立的,并以个人名义由公司实际使用、管理和控制,在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认定该账号归属公司所有。

对此,我们可以发现,法院在审查所有权是否应判定属于MCN机构时,会关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会审查合作协议中是否有关于权属的明确约定;其次,主播与MCN机构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主播的直播行为是否属于公司职责的履行;最后,法院会综合审查MCN机构是否实际参与了账号的注册、运营、管理等各个环节,具有很强的关联性。如果MCN机构在诉讼中实际提供有力证据证明以上三点,则可以为自己争取更光明的局面。

(三)根据平台协议,归平台运营者所有

不少平台都会在《平台服务协议》中约定账号所有权归平台所有,部分法院也认可该类条款的效力。例如,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认定,另一案中被查处的《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载明:第六条 账号管理 6.1微信公众账号的所有权归腾讯所有。用户完成申请注册手续后,获得微信公众账号的使用权。该使用权仅属于初始申请人。因此,账号的所有权归腾讯所有[13]。

即使平台服务协议没有规定账号的归属,但由于直播账号的从属性质,直播账号理应归属于直播平台。脱离了直播平台,直播账号只是一些毫无意义的数据,已经失去了价值和意义。因此,部分法院仍然认为账号的所有权归属于平台,主播或公司仅具有使用权。 例如,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直播账号是网络虚拟财产,存在于直播平台上,账号的创建、数据的维护、注销等均在平台上完成,因此其所有权的确立和保护不同于其他财产权。其财产权益包括两部分:一是账号本身,二是用户对账号进行个性化使用、运营所产生的粉丝、流量等附着在账号上的财产内容所体现的财产权益。正常情况下,账号的所有权应当归平台运营者所有,注册用户仅对账号拥有使用权。”[14] MCN机构主张账号归其所有,实际上是在要求确认其作为账号“用户”有权使用平台提供的服务,因此应当受平台用户服务协议的约束。 平台用户服务协议中通常约定账号所有权归平台运营方所有,注册用户仅享有账号的使用权。因此,若认定MCN机构享有账号所有权,则有悖于平台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张新宝教授在同类案件评论中提到,直播账号是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人身属性,MCN机构基于其投资而享有账号的财产收益,但不享有所有权。MCN机构起诉主张其享有账号所有权,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

2. 直播账号的特点

直播账号既具有虚拟财产性,又具有人格性,直播账号的双重属性是司法实践中对此类纠纷难以形成统一观点的重要原因。直播账号的双重属性意味着对直播账号的处理不能简单适用财产权的相关法律规定,需要兼顾直播账号的人格属性,平衡主播与MCN机构之间的关系。

1. 虚拟财产

直播号属于“虚拟财产”,直播号依托于直播平台,对直播平台的依赖性很强,直播平台的虚拟性决定了直播号的虚拟性。

直播号的“虚拟性”表现在它并不是现实中存在的客观实体,无法在网络世界流通,没有了它所依托的平台,直播号就会变成一些毫无意义的数据。

直播账号的“属性”体现在价值上,包括显性价值和隐性价值。显性价值指直播账号中存储的与流量无关、可以直接用货币衡量的属性。例如在直播账号中购买的打赏礼物,或者直播过程中收到的可以兑换成货币的礼物。此外,直播账号可以通过购买直播平台会员获得更多功能,通过购买会员增加的直播账号价值也属于显性价值。隐性价值指直播账号因流量而获得的无法用货币准确衡量的价值。首先,粉丝为直播账号带来的流量具有商业价值,这种商业价值可以通过账号的使用来实现。其次,账号的使用可以为平台带来流量,流量也是衡量平台商业价值的重要标准。第三,账号可以通过互动为其他账号引流。因此,直播账号的用户也可以通过为其他账号引流而获得收益。

2. 个性

直播账号的另一个属性就是“个性”,即便是用于完成工作任务的直播账号,也难免会存储一些主播的个人信息,而直播账号的注册、运营、管理都需要真人操作,因此直播账号的“个性”很强。

首先,大部分直播平台注册时都要求实名认证、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其余不要求实名认证的平台也大多要求用户将账号与个人手机号绑定,因此即便直播账号是用于工作,也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即主播。而且大部分平台解绑、重绑账号的手续复杂、难办,更有甚者,部分平台不允许解绑、重绑,比如微信平台。

其次,社交网络账号通常是自我表达的媒介,人们往往通过建构特殊的身份或形象来表征自己的性格,这有助于用户预判自身身份,维持一定的社会纽带[15]。直播往往需要主播下线,主播通过直播展现自己的性格、外貌、情绪等,形成自己的标签,勾勒出自己的数字画像。即使账号的主要目的是工作,但在完成公司任务、实现账号商业价值的过程中,主播也会表达自己的性格特征,账号具有个人属性。

最后,大部分直播号的粉丝把直播号和主播联系在一起,对主播背后的公司并不太在意。直播号的粉丝往往被主播独特的人格魅力所吸引,即直播号附带的流量有一部分来自于主播本人,具有很强的个人属性。

3. 直播账号权属分析

很多学者对账号的所有权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有的学者在讨论账号所有权时,并没有区分账号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并不妥当。如前文所述,账号具有虚拟财产属性,而直播账号则可以根据其财产属性,分离所有权和使用权。因此,笔者下文将对直播账号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单独讨论。

1. 直播账号所有权

直播账号作为虚拟财产,需要借助直播平台才能正常运作,没有平台的支持,账号就无法实现其实际价值,因此,无论平台协议中是否有约定,直播账号的所有权均应归属于直播平台。

首先,为避免纠纷,多数直播平台都会在《用户协议》中明确写明直播账号的归属问题。例如哔哩哔哩的《用户协议》第2.3条明确规定“您仅有权使用账号及账号下哔哩哔哩提供的虚拟商品及服务,账号的所有权、该等虚拟商品及服务归哔哩哔哩所有(法律、法规或哔哩哔哩另有规定的除外)”。此类关于直播账号归属问题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具有法律效力的强制性规定。因此,部分法院对此类条款的法律效力予以认可。

其次,如果直播平台没有在《用户协议》中明确直播账号的所有权,笔者依然认为直播账号的所有权应当归直播平台所有。首先,直播账号对直播平台的依赖性很强,不能在不同平台上使用,如果脱离直播平台,直播账号就失去了价值。可见,直播账号只有依附于直播平台才能实现其价值。其次,直播账号的所有权归直播平台所有更利于平台管理[16]。直播平台有约束账号行为、维护平台秩序的义务,如果用户通过平台进行不当行为,平台需要采取账号封禁、账号注销等措施,维护平台秩序。 例如,在小红书《平台服务协议》中,第2.3条规定“如小红书公司判断您账号的使用可能违反法律法规,危及您账号安全及/或小红书平台信息安全的,小红书公司可以拒绝提供相应服务或终止本协议。小红书公司有权视情况对该账号实施封禁、注销或回收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内容、虚拟财产的清空等由您及账号使用人自行承担。”若直播平台不拥有该直播账号,则将失去采取注销、账号回收等处罚措施的权利依据。因此,直播账号的所有权归直播平台所有,有利于平台更好地履行平台管理义务。

2. 直播账号使用权归属

一方面,若MCN组织与主播在合同中对直播账号使用权归属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执行。目前,我国法律对直播账号的归属尚无强制性规定,因此,只要双方的约定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应当认定为有效。虽然部分法院认为,直播与账号之间存在较强的人格属性,即便双方约定账号最终归属于MCN组织,也应当认定账号使用权归属于主播。但笔者认为,即便MCN组织与主播之间对账号归属有明确的约定,也应当结合具体情况,如实名注册主体、实际运营管理、运营效果、格式条款等因素进行综合审查。若MCN组织与账号具有较强的关联性,则可以根据约定认定归属于该组织。 若主播全程参与账号注册、运营管理,并发挥较大个人影响力、有效推动账号升级的,经综合审核后可判定为属于主播个人所有。

另一方面,若没有约定,则双方应综合考虑双方对账号的贡献度、账号的初始注册人、现有的实名认证信息、账号解绑难度等因素,权衡主播和MCN机构双方的利益进行判断。首先,对于不允许换号或解绑的平台,由于事实上不可能,法院应直接判决直播账号归实名注册人所有,实名注册人应当给予对方合理补偿。其次,对于允许换号或解绑的平台,应具体分析双方对直播账号的贡献度。直播账号的价值主要体现在粉丝数量上,所以要具体判断粉丝是来自于主播自身的个人魅力,还是来自于机构的推广营销,也就是粉丝的归属。

四、直播账号权属纠纷的预防与解决

1. 完善账户所有权立法

目前,我国关于账号所有权尚存在立法空白,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因账号所有权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但司法实践中法官难以形成统一意见,因此账号所有权领域的立法亟待完善。

首先,应明确网络社交账号的法律属性和归属。在将网络社交账号视为一种“物”的前提下,对其保护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进行。在此基础上,在确定归属时,必须同时考虑平台经营者和用户的利益,保持二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否则,将对后续账号权利的流转和继承产生深远影响,甚至导致网络市场秩序的丧失。具体而言,平台经营者拥有账号,所有权下的不同权力可以分别划分。占有权由双方共同享有,包括发布内容、互动、获得一定收益、正常使用账号的权利。账号的处分权完全属于平台经营者,用户不得出售或转让账号本身。

其次,应明确用户服务协议中关于账号转让、继承条款的法律效力。应明确账号的转让、继承条款在账号持有人生命周期内或账号持有人去世时。其中,社交账号内的财产权益具有可继承性,继承人可以继承用户服务协议的权利义务,享有账号使用权和请求运营者提供服务的权利,并受协议的约束。但账号中涉及他人隐私的部分,由运营者依据信息管理者的义务予以删除,不涉及他人隐私的部分,由继承人用户自行管理。

(二)在合同中明确直播账号的权属

在立法缺失的情况下,直播平台应在用户协议中明确约定账号所有权归平台所有,用户仅拥有账号使用权,避免可能出现的账号权属纠纷。此外,建议MCN机构与主播在签订合同时,做到以下几点,做到防患于未然、合规在先。首先,MCN机构与主播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直播账号的使用权、责任划分等关键条款,包括但不限于账号用户名、密码、关联邮箱、账号使用计划、运营计划及履行时限、违约责任等。 其次,合同应清楚地指定MCN机构对实时流媒体帐户的使用范围,例如MCN机构的权利和义务促进和销售与实时流式传输账户相关的社交媒体平台,包括广告,赞助,赞助,合作,合作,释放时间表,社交媒体活动,粉丝互动,合同等规定,包括Spope soper of Spope,与其他品牌或MCN机构合作的合作,生产和发布内容以及对实时流媒体平台的使用政策的理解和遵守。离开MCN机构并与MCN机构进行竞争之后。 因此,建议MCN机构规定锚的非竞争义务和违反合同责任。

(iii)标准化管理管理

在实时广播帐户的实际操作中,锚点和MCN组织必须注意确定其对实时广播账户的相关证据,并在许多方面建立一个完整的数据保存系统,在确定权利的所有权时,是否对其进行了重大的关注和构成效果。在日常行动中做出良好的证据备份,以便在发生争议时可以更好地保护权利。

此外,对于MCN组织,当他们可以证明平台帐户与KOL主持人更加紧密相关,可以在日常运营中获得支持,可以在许多方法中加深关联程度,例如添加MCN组织的名称为了证明KOL为MCN品牌提供服务;

五、结论

由于直播的账户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由于实时广播的代表,MCN机构和KOL锚的所有权都在增加,这是由于实时广播账户的双重属性而增加。 ,可以更好地预防和解决此类争议!

注释和参考(刷新以查看)

笔记

[1] MCN(多通道网络):MCN的主要责任是帮助创建者或内容提供者更好地管理其内容,并通过与广告商,品牌和电子商务平台合作为创建者或内容提供商带来更多的流量和收入。媒体。

[2] KOL(主要意见负责人):KOL是指在某个领域中有独特研究的人,通过发布视频,建议,意见等通过平台来促进和运作,并且具有很大的社会影响力和驱动力,他们被分为主要的KOL(5k〜50,000),Intermediape kol(5k 〜50,000),粉丝数量更多(50,000 ky 500,000)和〜500,000 keol(5000,000)(〜500,000)(〜500,000)(〜500,000)。

[3]上海Pudong New District People Court,(2022)HU0115 Minchu No. 57730

[4] Huaihua Huanan Province中级人民法院,(2020)Xiang 12分钟Zhong No. 1322

[5]北京第1号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Jing01 Minzhong No.225

[6] Qingdao Chengyang District People's Court, (2022) Lu0214 Minchu No. 2361

[7]北京Chaoyang地区人民法院(2019)Jing0105 Minchu No. 63009

[8]江苏省舒阳县人民法院(2018)SU1322 Minchu No.15861

[9]狮子省奴隶制省的中级人民法院(2021)liao01 Minzhong No. 2578

[10] Zhangjiajie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2022) Xiang 08 Min Zhong No. 617

[11] Xi'an Beilin地区人民法院,(2020)Shaan 0103 Minchu No. 9632

[12]重庆高级法院,(2022)Yu Min Zhong No. 859

[13] Nanjing Gulou地区人民法院(2020)SU0106 Minchu No. 2046

[14] Qingdao Chengyang District People's Court, (2022) Lu0214 Minchu No. 2361

[15]西南政治科学与法律大学杂志,李·亚南(Li Yanan),《民法》(Civen Codive)的继承社会网络帐户,2022年,第24(01)期,第128-144页。

[16]张南,孔·鲁伊和徐温迪,“互联网平台帐户所有权的研究”,《法律评论》,2021年,(12),93-94。

关于作者

Gao Haibin

高级合伙人

Gao Haibin律师是Shandong Deheng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

电话:15192597381

电子邮件:gaohaibin@deheng.com

马Ziyu

Ma Ziyu,2023年山东大学法学院法学研究生(法律)

结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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