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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代运营培训收费标准|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跨境电子商务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9-01

三亚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亚市跨境电子商务专项

关于印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富规[2021]13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直属单位:

《三亚市跨境电子商务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七届1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21 年 8 月 30 日

(本文件自愿披露)

三亚市跨境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中国(三亚)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合试验区)发展,培育跨境电商新业态,形成外贸发展新动能,规范跨境电商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在雄安新区等46个城市区域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复函》(国函[2020]47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三亚)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函[2020]20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跨境电子商务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本市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促进本市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的支持对象是指在三亚市依法登记注册、纳税登记的独立法人市场主体(含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跨境电商第三方服务商、跨境电商产业基地运营者)。具体要求如下:

(一)在中国(三亚)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综试区平台”)注册开展业务,纳入综试区跨境电子商务统计监测体系,按规定报送数据。

(2)实质性经营在三亚(实质性经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在三亚,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帐务、财务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的管理和控制)。

(三)未被“信用中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不存在失信、高消费限制等情形。

(四)多个企业有同一个最终实际控制人(同一股东持股50%以上)的,应当作为一家企业计算。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进出口交易金额、货物量等业务量化指标须按规定以电子方式向综合试验区平台报送。

第五条 对本市重点引进的具有产业链优势资源的企业或者对本市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可以逐案给予政策支持。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市商务局负责牵头组织专项资金申请、审核,制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进行专项资金绩效评估。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分配,会同市商务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二章 适用范围及标准

第七条 培育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

1.支持中小微跨境电商企业

年完成订单量达3000单的跨境电商企业,可根据其跨境电商进出口业绩享受3万元一次性财政奖励,同一企业只能申请一次。

2.引导跨境电商企业规范发展、做大规模

对每年进口交易额达1000万元的跨境电商企业,按交易额1%给予奖励;对进口交易额达3亿元且从三亚运往岛外其他城市部分,按交易额3%给予奖励;对每年出口交易额达2000万元的跨境电商企业,每出口1美元给予0.1元奖励。同一数据只能填报一次。已执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此项奖励。

3.鼓励企业建设电子商务交易平台

对企业建设的跨境电商交易平台,运营1年以上、年统计交易额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最高5万元补贴。

第八条 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线下产业基地建设

1. 全面支持

对经综试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评估批准的跨境电商产业基地,室内营业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实质运营企业入驻率达到80%,跨境电商企业入驻率达到50%,根据基地内跨境电商企业全年实际交易额给予相应财政补贴,其中交易额达到2亿元、5亿元、10亿元及以上的,分别补贴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2.基地中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孵化集聚

支持物流、仓储、支付、金融、报关、培训、代运营、数字营销等服务业主体入驻综试区产业园产业基地。符合总部企业、互联网、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新基建政策等条件的企业,可享受三亚市、区、自贸港重点园区管理机构扶持政策,按照“有高无低、不重复享受”原则给予资金支持。

对运营满1年、经综合试验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认定的跨境电商产业基地,每年新培育6家、8家年进出口额50万美元以上的中小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奖励。

第九条 鼓励发展跨境电子商务物流仓储

1.鼓励物流企业、物流平台入驻

支持物流企业、物流平台入驻综试区平台。对符合智慧物流项目入驻综试区平台条件并提供服务产品的物流企业给予资金支持。对入驻综试区平台前6个月内服务跨境电商企业5家以上、物流服务总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并按要求报送综试区平台数据的跨境电商物流企业,每家给予3万元补助。

对通过综试区平台提供物流服务且年服务金额不低于50万元的跨境电商物流企业,鼓励其减免在三亚开展相关业务的物流费用,结合其费用减免情况,给予不超过电商企业实际物流订单成本8%的财政补贴,每家物流企业每年最高补贴50万元。

物流订单须通过综合试验区平台智能物流模块生成或订单后台接入智能物流平台,物流企业须提供线上订单、线下账单等支持资料。

(二)鼓励保税监管场所扩大业务规模

对本市保税监管场所开放公共服务资源,设置不少于2个跨境电商公共服务仓,且每个年度周期累计发运快件总量达到36万件,为不少于10家本市跨境电商企业、2家本市物流企业提供区内服务的,对保税监管场所业主给予补贴,用于对跨境电商仓储企业减免租金,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鼓励发展跨境电商公共仓储服务

对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仓储企业,给予每件3元补贴,具体条件如下:

1、连续运营一个季度以上,保持正常入库、出库业务。

2、跨境电商仓库作业面积达到1500平米。

3.仓储管理系统已按要求接入综试区平台,为全市不少于5家跨境电商企业提供包裹“一站式派送”服务。

4、月均派送快件量达10000件。

(四)支持公共海外仓发展

对我市已建成并评定为三亚市级公共海外仓的企业,对海外仓建设(运营)企业给予建设成本(场地租赁、设备采购、系统开发)3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自建或购买公共海外仓业务场地的,可参照本政策享受补贴。市级公共海外仓考核标准另行制定发布。

(五)支持企业降低跨境电商商品进口物流成本

对综试区内通过保税网购(BBC、1210模式)进口的商品,对跨境电商企业凭在三亚所在地海关监管场所申报的通关单证给予物流费用补贴:集装箱运输(海、陆、铁)补贴金额最高为40尺柜2500元/箱、20尺柜1500元/箱,单笔补贴金额不超过实际物流费用支出,单个企业年度补贴最高限额为50万元。

(六)推动跨境电子商务货物航空运输

鼓励发展跨境电商航空运输。对通过三亚本地机场进出口并纳入综试区平台统计的跨境电商货物,按航空货运量给予补贴。出口补贴标准:出口至境外单程航班飞行时间在2小时以内、2小时以上至4小时以内、4小时以上至7小时以内、7小时以上至10小时以内、10小时以上分别补贴0.6元/公斤、0.8元/公斤、1.0元/公斤、1.2元/公斤、1.4元/公斤。进口补贴标准:按出口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未完成跨境电商进口清单申报且海关未放行的,不纳入进口补贴范围。

相关数据纳入综试区平台统计,补贴对象为本市注册的航空货运物流(含货代)企业,同一运输环节数据仅可填报一次。已按《海南省航空货运发展财政补贴办法》获得奖励的,按上述出口、进口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

第十条 支持跨境电商直播经济发展

通过跨境电商直播达成的交易数据须主动填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退货金额不纳入奖补统计范围,填报企业须完成交易真实性核查方可按标准享受奖补,已享受进口交易补贴政策的企业,按跨境电商直播奖励标准的50%执行。

1.跨境电商产品直播

对通过直播带货首次实现自有商品年销售额超过5000万元的跨境电商企业,给予其销售额的0.4%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对在主流直播平台粉丝数50万以上的本地注册企业聘请的主播,通过直播带货带动跨境电商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并在三亚发货的,给予其年直播销售额的0.3%奖励,单个主播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2.跨境电商直播基地

鼓励我市企业通过场地装修建设集主播孵化、直播带货、电商运营为一体的跨境电商直播基地。对直播面积达1000平方米、签约基地员工40人、运营服务团队成员10人、年实际跨境电商直播销售金额1亿元以上的基地运营者,给予最高50万元的综合运营补贴。

3.跨境电商直播平台

鼓励直播平台发挥渠道优势,通过直播带货为本地注册企业增加跨境产品营销,年跨境电商直播交易额(在三亚市纳税、货物在三亚海关申报、数据纳入综试区平台统计)达到1亿元、3亿元的,对直播平台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支持跨境电子商务海外数字营销和品牌推广

支持构建自主网站建设与运营、社交媒体营销、海外品牌推广、数字营销培训等服务体系。

(一)鼓励上年度销售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跨境电商出口企业加强跨境电商海外注册和国际认证。对在跨境出口目的地国注册自主商标的跨境电商企业,给予不超过该年度海外商标注册费用70%的一次性财政补贴。跨境电商企业商标注册与产品认证时间为同一年度,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对在跨境出口目的地国通过国际认证的跨境电商企业,给予不超过该年度国际认证费用70%的一次性财政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二)鼓励本土跨境电商企业利用跨境电商平台开展现场推广,对拥有自主品牌的,给予现场推广费用25%的财政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三)鼓励本土企业通过海外站外营销等方式将产品推向海外,如利用海外社交媒体、搜索引擎等数字平台推广自主品牌,给予50%的海外站外营销费用补助,单家企业最高补助20万元。

针对以上海外商标注册、国际认证、品牌推广三类,企业申请时需提供合同、国内发票等证明文件;单个跨境电商企业每年最高可获得40万元补贴。

第十二条 加强专业人才培养

对促进跨境电商企业提升管理运营能力的培训和活动,对在综试区管理机构备案并通过综试区平台发起活动报名,单次培训人数不低于20人的,给予单次不超过1万元补贴。

第三章 申请材料和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专项资金应当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3)项目申请表。

(四)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五)信用证承诺。

(六)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资质证明文件。

(七)按照奖、助学标准认定所需的数据证明材料。

(8)申请通知书要求补充的材料。

第十四条 审批程序

(一)市商务局负责审查、组织评估申请者提交的项目支持申请,委托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核,并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评审。

(二)获批的支持项目通过网站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对公示后无异议的申请人和项目,由市商务局向市财政局申请资金并拨付资金。

(三)公示期间对项目或者申请人有异议的,提出异议人应当向市商务局反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市商务局牵头核实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跨境电子商务专项资金使用监管

(一)跨境电子商务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支持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办理账务,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对于虚报、虚领、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一经查实,享受补贴企业应主动退还资金,并按责令要求进行整改。同时,按照《财经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由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和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上述奖项应在下一年度申报,并根据企业业绩、业务量兑现上一年度周期的奖励补贴。相关申报流程和要求将在综试区平台上以申报通知形式公示。企业须按照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因超过申报期限而逾期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补贴。

第十七条 享受本条例所规定奖励、补贴的企业,5年内迁出三亚市的,应当退还原享受的奖励、补贴。

第十八条 补贴实际比例和金额受年度预算控制。单项补贴中每家企业的补贴总额超过全市补贴总额的,按申请期符合条件的企业数比例分配,单个企业单项补贴比例不超过全市补贴总额的30%。在年度预算控制范围内,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单项补贴之间进行调整,无法调整的单项补贴将在下一年度周期优先安排。

第十九条 本措施按照“择优、择高、不重复”的原则实施,综合试验区内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结合自身实际和重点任务,出台具有本地区特色的跨境电子商务扶持措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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