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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营销培训达人探店|市市场局发布提示 规范“探店”类营销短视频广告

发布时间:2024-09-28

今后,我市网红发布“游店”等营销短视频广告时,需在显着位置标注“广告”,不得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为进一步引导广告活动主体规范“探店”广告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市场秩序,4月24日,太原市市场监管局发出提醒,规范“探店”等营销性短视频广告。

近年来,各种逛店视频在网络上流行。很多人在喜欢动动手指浏览各种网红店的同时,也希望这些博主能够帮助他们“少走弯路”。但现实是,很多所谓的探店博主只关心自己的利益。他们向商家收取费用,无视产品实际情况,公然配合展会进行夸大宣传甚至虚假宣传。

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网红利用网络通过知识介绍、经验分享、消费评价等方式宣传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属于广告活动,应当明确标明“广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以及广告管理的相关规定。

“保证广告真实合法,以健康的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不得低俗、庸俗、媚俗,不得含有内容容易造成不健康饮食消费和食物浪费。”市市场监管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不得发布虚假折扣、降价等广告,产品说明必须客观准确,不得发布虚假折扣、降价等广告。”包含虚假或误导性内容。”

此外,关于医疗广告,市市场监管局特别强调,未经审查或者与广告审查不符的医疗(含医疗美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广告不得发布;处方药、烟草(包括电子烟​​)不得发表。 )、0-12月龄婴儿的婴儿配方乳制品、中小学生(含幼儿园)校外培训(含非纪律)广告;近视防治产品广告中不得使用“康复”、“康复”等字样。 “降低度数”、“近视治愈”、“近视克星”、“近视修复”等误导性言论;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广告,禁止使用医疗术语或者易于宣传的词语。用于将产品与药品和医疗器械混淆的术语。

市市场监管局郑重提醒:“达人”、直播营销人员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推荐、证明产品和服务,构成广告代言的,应当依法承担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推荐、证明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明确“谁在承载商品”、“谁在承载谁的商品”,不得推荐、证明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服务。他们还没有收到。证明。

此外,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市民,消费时要冷静、理性、科学,谨慎筛选各网络平台流行的《专家探店》等营销短视频,避免被营销广告诱导。 。一旦发现食品浪费、虚假宣传、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情况,请及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查处。

太原日报记者 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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