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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抖音账号直播运营培训公司|汉盛法评 | MCN与网红主播主要合作模式及账号归属分析——直播行业合规系列文章之二

发布时间:2024-10-13

网红经济是互联网时代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经济模式。主要参与者为网红主播(KOL/KOC)、管理机构(MCN)和粉丝观众。主播商业化后,也会有资本(广告商、产品商家等)介入。近年来,网红经济爆发式发展,MCN组织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一系列法律问题也开始显现。在上一篇文章中,笔者分析了MCN与主播之间的竞业限制和天价违约金条款的有效性()。本文将分析MCN机构与网红主播之间的法律关系及常见纠纷。

1、MCN机构与网红主播的主要合作模式

网红主要分为两类:KOL和KOC。 KOL的全称是Key Opinion Leader,意为关键意见领袖。简单来说,就是在某个领域有一定影响力,能够输出专业信息的人。例如,一些微博网红的特点是对某个领域有长期、深入的了解。 。 KOC,全称是Key Opinion Consumer,意为关键意见消费者。与KOL相比,KOC分享的内容和经验往往是从自己的角度出发,更加真实可信,与普通用户联系更加紧密。最常见的是微博或小红书上的某些类型的内容。草地专家。

MCN,全称Multi-Channel Network,是多渠道网络的产品形态。它首先出现在 YouTube 上。是指签署多个PGC账户并为其提供资源支持、合作管理等服务以实现内容持续输出的组织或公司。在中国,恰逢网红经济兴起,网红直播和商业资本直接沟通比较麻烦,需要一个类似“中介”的组织来连接两者。 MCN组织本土化为网红经济运作新模式。 ,成为专业培养和扶持网红专家的经纪公司或机构。基于此,MCN与网红的合作模式可分为合约型合作和孵化型合作[1]。

1. 契约式合作模式

合约式合作模式多适合已经拥有一定粉丝基础、拥有自己流量的网红群体。这类团体一般拥有独立的个人账号,并通过自己的产出获得关注。后期为了保持稳定的内容输出、流量和粉丝变现,或者寻求商业合作,往往需要寻求与MCN的合作。 MCN机构将在内容制作、话题策划、拍摄剪辑等方面驱动网红,提供专业支持、团队服务和流程安排,保证产出质量。同时,作为公司,我们可以帮助网红与各个平台和商业资本进行沟通,协助网红入驻平台并实现商业转型。

2、孵化合作模式

孵化网红是MCN本土化的重要特色。即MCN机构自主挑选潜在新人,投入大量资金和资源进行培养和打造,量身定制一套引流方案,通过视频发布等形式吸引粉丝关注。 ,增加账号和网红的知名度。在这种合作模式下,机构与网红之间的关系更类似于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关系。为了方便对新员工的管控,MCN会在合同中约定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固定工资、出勤等要求。有些机构会缴纳社保。实践中,这种关系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常常存在争议。

2、MCN机构与网红主播之间的账号归属纠纷

无论MCN机构与网红主播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利用网红效应吸引流量变现的载体都归属于网络账号。因此,当两者发生纠纷时,账户归属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网络账户属于虚拟财产,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其法律属性和权利归属。实践中,不同法院有不同的结论。总结下来,一般有两种情况:

1、账号属于个人网红

案例一:某信息技术公司与李某绩效合同纠纷【(2018)苏1322民初15861号】

案件简介: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甲方/原告)与李某(乙方/被告)签订了《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约合同》。合同约定:1、乙方为甲方签约艺人,甲方充当乙方,以淘宝直播平台公司名义申请直播账号及权限。申请的账户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均属于甲方。乙方无条件配合。申请的具体账户ID为:tb35×××40……

原告请求:责令被告将淘宝直播账号tb35×××40的账号密码交付原告,并不得干扰原告控制和使用……

法院判决:被告不应将账户密码交给原告。理由是,涉案淘宝直播账号是以被告名义开设的,具有明显的个人属性。虽然签约合同约定所申请账户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均属于原告,但从原告提供的签约合同全部内容来看,大部分约定内容均为被告的义务,且被告在订立合同时明显处于弱势地位。 。因此,原告要求被告交出直播账号密码,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案例二:北京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白XX演出合同纠纷【(2022)京0108民初19051号】

案件简介:原告北京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白某签订了《全职演艺经济合同》,约定:乙方加入甲方,成为甲方的全职签约艺人。甲方:甲方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接受乙方聘用。受委托为乙方唯一、独家、全权代理乙方整个演艺事业。

昵称“霞”的抖音账号“XXXXX”的原始实名认证信息与张某绑定。随后,张某向北京微博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解绑该账号实名认证信息,恢复至未绑定状态。实名认证状态。随后,该账号实名认证信息更改为白雪。根据该直播开放平台的账户信息,账户昵称“小贝”,抖音账户“XXXXX”,主播姓名为白雪,所属公会为点基传媒,经纪人为杨建红,直播收入占30%。该账号拥有250.8W粉丝,732.6W点赞...

原告诉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抖音账号……

法院判决:就抖音账号的法律属性而言,不属于传统民法范畴中可以适用返还债权的物权或其他财产权,而应属于网络虚拟财产的范畴。本案中,某公司声称张某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配偶,因此该账户应属于该公司所有。与白雪签订合同后,账号就绑定了白雪的实名认证信息。现在白雪解约后,账号应该归还给公司。对此,法院认为,抖音账号负责抖音平台的日常运营和管理。该账户原始实名认证信息为张某。即使张某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配偶,也不能自动认定。该账号由电吉时代公司注册并实际使用。此外,张某将实名认证信息变更为白某的行为,本质上是账户使用权和实际控制权的转让。白先生的实名信息与账户绑定后,在账户使用过程中,由于用户通过发布作品、更新等方式积累了一定数量的粉丝,其对账户的使用和管理权属于个人和个人。独占权,不宜通过诉讼强制其改变实名认证信息。而且,双方在合同中也没有约定主播终止履行合同后,主播使用的抖音账号使用权等权利如何处理。综上,法院要求电吉时代公司返还白雪抖音账号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从上述案例以及笔者未详细列举的案例来看,MCN机构与网红发生纠纷时认定账号归属于网红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三点:一是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双方直接约定,合同期满或终止时,账号归网红所有。归红所有。其次,该账号在签约前已以网红实名注册,并已正常使用。并非加入MCN组织后在组织协助下进行注册和运营。前两种情况一般发生在自带流量的合约合作模式下。第三,虽然大多数情况下MCN机构会利用其签约优势要求账号及相关权利归属MCN,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不会简单地按照合同执行[2]。自2017年公安部要求实行互联网实名制以来,各平台均要求用户用自己的身份信息注册账户并确保是自己使用的,不得出借、出租。因此,以网红身份开设的账户具有很强的个人属性,即使MCN会对账户有一定的控制权和运营权,也无法改变账户与网红之间的关系。如果MCN机构能够根据与主播的协议获得账户的所有权,就会造成账户注册人和用户的分离,将账户所有权授予网红更为合理。

2、账号属于MCN

案例一:广州某服装公司与杨某某合同纠纷【(2018)粤01民终10473号】

案件简介:石之谦公司(甲方/原告)与杨益智(乙方/被告)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甲方是一家集广告营销、内容策划、风格塑造、广告策划为一体的公司。同时,通过供应链,完整系统整合资源的企业,在交易平台上实现网红价值变现和粉丝消费的闭环模式。乙方具有一定的网络知名度和一定数量的粉丝基础,有兴趣接受甲方提供的专业服务,使其自身影响力形成品牌效应。双方愿意开展进一步合作,实现乙方个人价值……如乙方擅自终止本协议,则本协议所限定的品牌、店铺、社交媒体账号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将全部归乙方所有。属于甲方...

原告请求: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杨某的社交媒体账号(新浪微博账号:奶酪)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属于原告公司……

法院判决: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和《合作补充协议》是双方意思表示的真实表达。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履行。被告单方面无理解除协议,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协议规定,杨某某擅自解除协议。本协议所限定的品牌、店铺、社交媒体账号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均属于原告公司。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案例二:重庆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某(重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李某某等人不正当竞争纠纷【(2020)渝01民初1035号】

案件简介:原告重庆某文化传媒公司与(重庆)某文化传媒公司、李某某(艺名狼味鲜大味王)签订了《艺人独家经纪合同》。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游某某实际控制着李某某发布短视频所使用的抖音账号和快手账号。李某某(艺名“浪味鲜”)在抖音平台上拥有一个名为“浪味鲜”的抖音账号,抖音账号“浪味鲜x”。已累计粉丝3946.3万,点赞数超过4.8亿。在快手平台上,其抖音账户拥有3946.3万粉丝。快手账号“浪味仙”的快手账号粉丝总数为2947.5万,在短视频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后来尤、李擅自注册了浪味鲜公司,成立了“浪味鲜”小号……

原告请求:确认“浪味鲜”的抖音账号和“浪味鲜”的抖音账号以及“浪味鲜”的快手账号和“浪味鲜”的快手账号均属于原告,并责令被告交出抖音账号和快手账号。以及原告的密码;

法院判决:账户归属纠纷本质上是账户所代表的市场经济价值的归属纠纷。对于抖音和快手账号来说,注册行为本身并不自然产生市场经济价值。账号只有吸引一定数量的粉丝,通过使用具有一定的市场影响力,才具有市场价值。关于账户的归属,双方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明确约定的,应当根据账户注册目的、过程、账户运营状况和经营结果,按照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合理确定账户归属。本案中,首先,从涉案账户的注册流程来看,注册人为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并担任公司经理;其次,从账号的使用情况来看,发布的内容均为KOL业务或日常,与工作内容一致;第三,从双方交易所的账户归属和管理情况来看,相关数据显示,公司在KOL的抖音直播活动、视频拍摄、粉丝维护等方面投入了资金和人力。最后,从结果来看从账号运营情况看,通过原告的运营,涉案账号已经积累了数千万粉丝,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了一定的知名度,具有非常高的商业价值。综上,涉案账户应属于原告公司。

从上述案例以及笔者未详细列举的案例来看,当MCN机构与网红发生纠纷时,账号归属MCN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一是账号的实际注册人是MCN方的工作人员,账号实际归公司所有。其次,双方协议规定,若解约或网红擅自解约,该账号归属MCN机构所有。第三,虽然账户是网红实名注册的,但MCN机构在账户的运营上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和资源,尤其是已经成为领先网红的账户。一旦归咎于网红本人,将直接给MCN机构造成严重损失。本案中,基于民法典规定的诚实信用和公平正义原则,将账户所有权判给MCN更为合理。第三类情况在孵化合作模式中较为常见。

3、账户归属汇总分析

综上所述,可以发现,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实践中对网红账号的归属也有不同的处理,但总体上呈现以下趋势:

首先,如果有合同,一般都会遵守。但网红声称,如果MCN在签订合同时未对格式条款进行必要的解释或提醒,则有权主张条款无效;签订协议时有可撤销事由的,有解除权的一方可以申请解除合同。

其次,逐步凸显账号的个人专属性。由于近年来公安部对互联网实名制的要求,账号注册已基本实现全实名覆盖。很多网红账号都是利用网红个人身份信息注册的,账号与个人之间存在很强的关联性。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合同中有“账户所有权属于MCN”的条款,法院在判决时也不一定会直接按照约定进行。相反,它更倾向于将账户所有权授予网红本人。

最后,无论规定如何,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仍然作为总括原则在法院的判决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账户归属问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同时,必须保证审判结果的平等、公正。

参考

[1] 张华杰. KOL网络账号版权保护难点及对策分析——以KOL与MCN机构解约纠纷为视角[J].新媒体研究, 2022, 8(01):51-53.DOI:10.16604/ j.cnki.issn2096-0360.2022.01.017.

[2]蔡明,王泽峰。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网络娱乐法律事务部律师团队。发表于网易传媒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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